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医院(二级甲等)
一、诊疗经过
患者,女,69岁,年11月6日因“反复咳嗽咳痰1年余,加重8天”医院。经查体及辅检,初步诊断:肺部感染。11月12日患者仍有咳嗽、咳痰,于当日行支气管镜检查,术前麻醉过程中突发喉痉挛。患者意识丧失,经抢救,予转ICU继续治疗。12月3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同日转往某大医院,经一年多治疗患者仍持续昏迷。年1月22医院治疗,2月11日患者出院后于当天死亡。出院诊断: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肾功能衰竭、肺部多发转移灶(肿瘤待排)等。
二、司法鉴定
1、医方行支气管镜前没有告知患者本人的记录,患者授权同意书签字也不是患者本人书写,医方术前告知欠规范。
2、医方行支气管镜前准备工作欠充分,当发生喉痉挛出现心脏呼吸骤停时,医方打开气道时间较晚,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不够及时,存在过错。
三、法院判决
医院对患者的经济损失承担49%的赔偿责任,共计,.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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