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验药物简介
抗PD-1抗体(programmeddeath1)程序性死亡受体1,是一种重要的免疫抑制分子。本试验药物是信达生物医药研发的IBI。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晚期黑色素瘤、晚期食管鳞状细胞癌、晚期胃腺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晚期肝细胞癌、其他消化系统晚期恶性肿瘤、晚期NSCLC(一线或者二线治疗皆可,已知的EGFR突变和ALK重排的除外)。
2.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IBI单药或联合化疗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评估IBI单剂量给药和多剂量给药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PK,PD和免疫原性。探索性目的:探索使用免疫相关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对IBI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疗效进行评估,探索肿瘤组织中潜在预测IBI疗效的生物标志物。
3.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其他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人
4.入选标准
1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其中:
1)Ia期研究: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2)Ib期研究:
队列A: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队列B:
a.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且一线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患者;
b.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胃腺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且一线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患者;
c.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不适用局部治疗或局部治疗失败且一线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肝细胞癌(hepatocellularcellcarcinoma,HCC);
d.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的其他消化系统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队列C:具有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NSCLC且一线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患者;已知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pithelialgrowthfactorreceptor,EGFR)突变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naplasticlymphomakinase,ALK)重排的患者除外。
队列D: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手术治疗的局部晚期(ⅢB期)、复发或转移性(Ⅳ期)nsNSCLC一线初治患者(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第7版进行肺癌的分期);已知的EGFR突变和ALK重排的患者除外。对于针对IIIB期nsNSCLC给予的含铂辅助、新辅助化疗或根治性化放疗,如果在完成治疗的6个月之内发生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则认为之前接受的含铂治疗为一线治疗,不能入组该队列。
2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3年龄≥18周岁且≤70周岁。
4预期生存时间≥12周。
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v1.1),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6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CooperativeOncologyGroupPerformanceStatus,下文中简称ECOGPS评分)为0或1分。
7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见5.7.2部分表12)。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1)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L;血小板计数(PLT)≥×/L;血红蛋白含量(HGB)≥9.0g/dL。2)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对于HCC、肝转移或者具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TBIL≤3×ULN;对于无HCC和肝转移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在HCC或者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或AST≤5×ULN。3)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4)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5)促甲状腺激素(TSH)或游离甲状腺素(FT4)在正常范围内。
4.排除标准
1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PD-1或抗PD-L1抗体。
2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任何NCICTCAEv4.03≥C级irAE。患者如果接受过ipilimumab治疗不允许入组,除非符合所有以下标准:?Ipilimumab相关的irAE完全恢复,且irAE的治疗在首剂研究治疗4周之前结束;?首次ipilimumab给药距首剂研究治疗至少12周,末次ipilimumab给药距首剂研究治疗至少6周;使用ipilimumab未产生4级irAE以及需要治疗超过4周的3级irAE;末次ipilimumab给药后明确的疾病进展。
3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4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5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3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首剂研究治疗前6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生物制品、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
6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7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8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9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NCICTCAEv4.级或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
10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
11已知软脑脊膜转移患者;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12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参考附件5)或既往2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入组)。
13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4已知肺结核病史。
15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6已知对于任何IBI制剂成分过敏;患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针对Ib期研究队列D,患者既往对培美曲塞或顺铂过敏,或患者无法或不愿意接受叶酸和/或维生素B12治疗。
17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HIV感染者(HIV抗体阳性)。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II-IV级)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使给予mmHg或舒张压≥舒张压mmHg)。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随机分组前3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在入选研究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3或4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在随机分组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B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肠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18急性或者慢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HCC患者:乙型肝炎处于携带状态(HBsAg阳性)或者非活动期允许入组,丙型肝炎处于非活动期允许入组,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处于活动期患者应排除。
19在入选研究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20间质性肺病(包括既往史和现患)。
21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水和腹水。
22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根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23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5.医院和研究者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七医院
徐建明
中国
北京
北京市丰台区
2
医院
郭军
中国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
3
医院
吴一龙
中国
广东
广州市
本试验信息来自CFDA“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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